
篇名
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主管機關同意條件,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5/01/06
內文
簡要整理農地變更之條件,茲說明如下:
(一)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完整性+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 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農業發展條例§10)
- 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同意變更使用(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5):
(1)未依規定規劃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
(2)使用具有農業灌溉功能之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或有妨礙上、下游農業灌排水系統輸水能力之虞。
(3)申請變更範圍內夾雜未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且妨礙其農業經營。
(4)妨礙原有區域性農路通行。
(5)申請變更農業用地辦理部分土地分割,致造成坵塊零碎不利農業經營。但線狀之公共建設,不在此限。
(6)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事業設置之必要性與計畫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未提出評估意見或未表示支持意見。
(7)其他依本要點規定不得同意變更使用之情形。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興辦事業人申請農業用地變更,應就事業設置之必要性與計畫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提出評估意見,或具體表示是否支持該興辦事業及土地使用。(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4)
(二)繳交回饋金
農業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撥交第54條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專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農業發展條例§12 I)
各目的事業相關法令已明定土地變更使用應捐贈或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者,其繳交及使用,依其法令規定辦理。但其土地如係農業用地,除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已收繳者,得免予撥交外,各相關機關應將收繳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依前項規定辦理。(農業發展條例§12 II)
關鍵詞
農業用地變更使用
延伸學習
該期刊-上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