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名
建物拆除之補償標準,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6/01/22
內文
(一)合法建物拆除之補償:
建物現值=重建價格–建物折舊
合法建物拆除之補償有二項標準:
(二)違章建築拆除之補償:
建物現值=重建價格–建物折舊
合法建物拆除之補償有二項標準:
- 以重建價格補償:建物拆除補償係以重建價格為補償標準。換言之,雖建物為中古屋,仍以重建之新成屋價格予以補償,不扣除建物折舊。其原因是如以建物現值(即重建價格扣除建物折舊之殘餘價格)補償,將使原建物所有權人無法以其補償金額再去興建同一區位、同一品質及同一面積之建物。如土地徵收對於建物,採重建價格補償即是(徵§31 I)。
- 以建物現值補償:建物拆除補償標準係以重建價格扣除建物折舊,以其殘餘價格為補償標準。例如:
(1)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而拆除建物(都更§57 V)。
(2)市地重劃而拆除建物(平§62-1 II)。
(3)照價收買土地而一併收買建物(平§34)。
上開三種情形,原建物所有權人無須以其補償金額再去興建建物,故以建物現值補償。
(二)違章建築拆除之補償:
- 原則:不予補償。如土地徵收對於違章建築,不予補償(徵§5 I③、III)。
- 例外:專案處理。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對於舊違章建築,可採分配房地處理(都更§62)。
- 平:平均地權條例。
- 徵:土地徵收條例。
- 都更:都市更新條例。
關鍵詞
建物拆除補償
延伸學習
該期刊-上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