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名
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之比較(一),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6/01/29
內文
(一)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意義
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都市計畫事先指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保留供政府機關或各事業機構日後取得。
應先說明,本比較所稱公共設施用地,指除公共設施保留地以外,供公共設施使用之土地。
- 存在地區:
(1)公共設施保留地僅存在都市土地。亦即,非都市土地無公共設施保留地。
(2)公共設施用地存在於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 - 容積移轉:
(1)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都§83-1)。
(2)私有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不適用容積移轉。 - 私地與公地交換:
(1)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都§50-2)。
(2)私有公共設施用地不適用私地與公地交換。 - 徵收補償:
(1)公共設施保留地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徵§30)。
(2)公共設施用地按標的本身市價補償其地價(徵§30)。
關鍵詞
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共設施用地
延伸學習
該期刊-上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