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名
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之照價收買,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6/03/26
內文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8條規定,照價收買之時機有六種情形(即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第26條、第26條之1、第47條之1、第72條及第76條)。其中,第76條規定:「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時,得終止租約。依前項規定終止租約,實際收回耕地屆滿一年後,不依照使用計畫建築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價收買之。」茲分析如下:
(一)立法意旨:
一般而言,公告土地現值逐年上漲。倘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出租人即刻收回耕地,承租人之地價補償(以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為準)偏低。因此,出租人須俟建築使用前一年內,始得收回耕地,以限制出租人提前收回耕地,而影響承租人之補償金額。
(二)實務應用:
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提前收回耕地有照價收買制裁之規定,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提前收回耕地卻無照價收買制裁之規定,二則法條在適用上失其均衡。因此,現行實務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規定提前收回耕地,不予以照價收買之制裁。
關鍵詞
平均地權條例、照價收買、提前收回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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