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登記效力之態樣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6/05/07
內文
我國土地登記效力之態樣有三:
(一) 登記生效要件主義:亦稱設權登記;凡基於法律行為之不動產物權登記,皆採登記生效要件主義。意謂須經土地登記完畢,始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之效力。換言之,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758I)。
(二) 登記處分要件主義:亦稱宣示登記;凡基於非法律行為之不動產物權變動,皆採登記處分要件主義。意謂於事實發生時,不待登記,即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之效力。惟日後擬處分該不動產物權,須先辦理土地登記。換言之,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759)。
(三) 登記對抗要件主義:凡屬債權登記,皆採登記對抗要件主義。意謂債權於契約成立時,即發生效力,登記之作用在於公示,以對抗第三人。如民法第826條之1、第836條之1、第836條之2、第841條之2、第873條之1、第913條等是。
【註】
民:民法。
關鍵詞
土地登記、不動產物權
延伸學習
該期刊-上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