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地籍圖重測申請複丈之要件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6/05/21
內文
土地法第46條之3第1項及第2項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準此,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複丈之要件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測量結果有錯誤:倘非屬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測量結果有錯誤,而是土地所有權人以指界錯誤之由,不得申請複丈(司法院釋字第374號解釋)。
(二)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倘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不得申請複丈。
(三)公告期間內提出: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公告30日。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前揭公告期間內申請複丈,逾期不得申請複丈。
(四)繳納複丈費:土地所有權人應依規定繳納複丈費。倘複丈結果有錯誤,已繳複丈費予以退還。
(五)複丈以一次為限:複丈僅限一次,不得申請再複丈。
關鍵詞
地籍測量、複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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