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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文昌不動產專欄
篇名
結合土地法第12條及第57條之實例研習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6/09/03
內文

甲所有一筆土地,日治時期曾經登記為甲所有,因成為河川經塗銷登記,嗣於台灣光復後浮覆,然未於土地總登記辦理期間申請登記,致登記為國有迄今。試問該地所有權屬誰?甲行使物上請求權有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解答】

(一)該地所有權屬於甲。理由如下:
  1. 該地浮覆,原所有權人甲之所有權當然回復,不待地政機關核准,不以公告劃出河川區域範圍以外,亦不以完成登記為要件。
  2. 土地總登記,僅係確認、整理及清查當時之地籍狀態與產權歸屬,並無使不動產物權發生變動。日治時期屬於人民私有之土地,雖經辦理土地總登記之程序而登記為國有,然該登記與物權之歸屬無關,並未影響人民自日治時期已取得之土地所有權,人民仍為該土地之真正所有人。
(二)甲行使物上請求權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理由如下:
  1. 國家為該地之登記名義人,甲為該地之真正權利人,致登記名義人與真正權利人不一致。此時,甲得行使物上請求權之除去妨害請求權,以回復所有權之圓滿狀態。
  2. 國家基於公權力主體地位行使統治高權,致與人民發生財產權爭執時,國家本非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之主體。因此,人民基於土地所有人地位,請求國家塗銷登記時,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亦即,國家不得以時效完成為抗辯而拒絕返還。

(本題解答依據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

關鍵詞
物上請求權、民法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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