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40%土地增值稅之原則與例外(二)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6/10/01
內文
土地稅法第39條之1第1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土地重劃後配回之土地,贈與其配偶,再移轉第三人,可否減徵40%?茲分下列二種情形說明:
(一)贈與其配偶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贈與其配偶」屬於第一次移轉,「再移轉第三人」屬於第二次移轉。然,贈與其配偶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不課徵」屬於租稅遞延,應負擔之土地增值稅並未減少,故於再移轉第三人時,如未予減徵40%,顯然違反平等原則。因此,「再移轉第三人」雖屬第二次移轉,仍得適用減徵40%。
(二)贈與其配偶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贈與其配偶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此際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並給予減徵40%。之後,「再移轉第三人」屬於第二次移轉,就不得再適用減徵40%。換言之,「贈與其配偶」屬於第一次移轉,「再移轉第三人」屬於第二次移轉。第一次移轉已減徵40%,第二次移轉不得再減徵40%。
關鍵詞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贈與其配偶、移轉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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