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40%土地增值稅之原則與例外(一)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6/09/24
內文
土地稅法第39條之1第1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所稱移轉,包括買賣、贈與及繼承等。茲舉「贈與配偶」及「繼承」二種特殊情形說明:
(一)贈與配偶:土地重劃後配回之土地,贈與其配偶,再移轉第三人。「贈與其配偶」屬於第一次移轉,「再移轉第三人」屬於第二次移轉。然,贈與其配偶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不課徵」屬於租稅遞延,應負擔之土地增值稅並未減少,故於再移轉第三人時,如未予減徵40%,顯然違反平等原則。因此,「再移轉第三人」雖屬第二次移轉仍得適用減徵40%。
(二)繼承:土地重劃後配回之土地,先發生繼承,再移轉第三人。繼承而移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因「免徵」屬於租稅免除,所享受之租稅優惠遠較減徵40%為多,故於再移轉於第三人時,不得再減徵40%。換言之,「繼承」屬於第一次移轉,「再移轉第三人」屬於第二次移轉,第二次移轉不得減徵40%。
關鍵詞
土地增值稅、贈與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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