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贈與及遺贈之對照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6/10/29
內文
贈與,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民§460)。遺贈,指立遺囑而為贈與。前者於贈與人生前發生效力,後者於遺贈人死後發生效力。
(一)贈與:不動產贈與應辦理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對贈與人課徵贈與梲,對受贈人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徵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徵稅:
- 被繼承人之配偶。
-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 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二)遺贈:不動產遺贈應先辦理繼承登記,再辦理遺贈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者對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課徵遺產稅(遺贈§6Ⅰ),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後者對受遺贈人課徵土地增值稅,不徵契稅。
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如遺囑另指定有遺囑執行人時,應於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前項情形,於繼承人有無不明時,仍應於辦畢遺產管理人登記後,由遺產管理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登§123)。
(三)兩者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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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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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 | 稅賦 (括弧內表示納稅義務人) |
|---|---|---|
| 贈與 | 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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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贈 | 繼承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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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贈所有權移轉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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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民:民法。
登:土地登記規則。
遺贈:遺產及贈與稅法。
關鍵詞
贈與稅、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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