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不動產專欄
篇名
贈與及遺贈之對照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6/10/29
內文

贈與,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民§460)。遺贈,指立遺囑而為贈與。前者於贈與人生前發生效力,後者於遺贈人死後發生效力。

(一)贈與:不動產贈與應辦理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對贈與人課徵贈與梲,對受贈人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徵稅:
  1. 被繼承人之配偶。
  2.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3. 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上開擬制遺產之遺產稅,按受贈人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稅額,發單向受贈人課徵。

(二)遺贈:不動產遺贈應先辦理繼承登記,再辦理遺贈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者對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課徵遺產稅(遺贈§6Ⅰ),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後者對受遺贈人課徵土地增值稅,不徵契稅。
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如遺囑另指定有遺囑執行人時,應於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前項情形,於繼承人有無不明時,仍應於辦畢遺產管理人登記後,由遺產管理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登§123)。

(三)兩者對照:
內容
種類
登記 稅賦
(括弧內表示納稅義務人)
贈與 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
  1. 課徵贈與稅(贈與人)
  2. 課徵土地增值稅(受贈人)
  3. 課徵契稅(受贈人)
遺贈 繼承登記
  1. 課徵遺產稅(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2. 免徵土地增值稅
  3. 免徵契稅
遺贈所有權移轉登記
  1. 課徵土地增值稅(受遺贈人)
  2. 不徵契稅

【註】
民:民法。
登:土地登記規則。
遺贈:遺產及贈與稅法。

關鍵詞
贈與稅、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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