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市地重劃抵費地之意義與處理方式
作者
曾榮耀(蘇偉強)
日期
2026/11/03
內文
市地重劃,係指於都市計畫範圍內,就原屬畸零細碎、形勢不整、公共設施缺乏或環境窳陋地區,重新劃分區段址界、整理地形、興辦公共設施,並於重劃後依土地價值與分配原則重新分配土地,使重劃後之土地皆能臨路且適於建築使用之制度。其目的在於提升都市之環境品質,增進都市之建築發展,以及促進市地之經濟利用。
(一)抵費地之意義
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應行負擔之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由該地區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其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平權§60I)。
此項折價抵付之土地即為抵費地,其面積係以重劃總費用按重劃後地價折算而得,性質上為重劃區之財源。由於重劃期間之各項費用多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墊付或向金融機構貸款支應,抵費地必須出售變現,方能歸墊並清償重劃成本。
(二)抵費地之處理
抵費地之處理以「以售回本」、維持重劃區財務計畫之平衡為核心,其方式如下:
抵費地之處理以「以售回本」、維持重劃區財務計畫之平衡為核心,其方式如下:
- 主管機關對於重劃區內之抵費地,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除得按底價讓售為社會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外,應訂定底價辦理公開標售(重劃辦法§54I前段)。
- 經公開標售而無人得標時,得在不影響重劃區財務計畫之原則下,予以降低底價再行公開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重劃辦法§54I後段)。
- 標售、讓售底價不得低於各宗土地之評定重劃後地價。但經降低底價再行公開標售者,不在此限(重劃辦法§54II)。
(三)價款處理
重劃區之抵費地售出後所得價款應優先抵付重劃總費用,如有盈餘時,應以其半數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半數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如有不足時,應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平權§60-3)。
由此可知,抵費地標售之目的在於將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繳納之負擔轉換為現金,以清償重劃成本,維持重劃之自償性;盈餘回饋基金與重劃區,不足則由基金承擔,構成完整之財務循環。
關鍵詞
市地重劃、抵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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