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社會住宅時事探討:住宅法修正內容重點整理,曾榮耀老師
作者
曾榮耀
日期
2017/01/17
內文
各位同學好
先參考一則新聞:
新政府力推社會住宅 內政部:近九成民眾支持【原文轉自:聯合新聞網】
在新政府力推社會住宅政策下,住宅法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全文修正,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公布。茲幫各位整理一些法條較容易考的重點如下:
- 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權責:包括興辦社會住宅。
- 社會住宅定義: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
- 供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者之社會住宅比例:從原本10%提高至30%。
- 成立住宅審議會:辦理住宅計畫之諮詢、審議及社會住宅之評鑑事務。
- 增訂住宅基金來源。
- 得設立或委託專責法人或機構:推動住宅相關業務。
- 公益出租人優惠: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 修正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方式: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興辦社會住宅:
(1)新建。
(2)利用公有建築物及其基地興辦。
(3)接受捐贈。
(4)購買建築物。
(5)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
(6)獎勵、輔導或補助租屋服務事業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或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
(7)辦理土地變更及容積獎勵之捐贈。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民間得依下列方式興辦社會住宅:
(1)新建。
(2)增建、改建、修建、修繕同一宗建築基地之既有建築物。
(3)購買建築物。
(4)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 社會住宅必要附屬設施:為增進社會住宅所在地區公共服務品質,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供作社會福利服務、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青年創業空間、社區活動、文康休閒活動、商業活動、餐飲服務或其他必要附屬設施之用。
預測今年七月高考土地政策,應該還是屬於考科的情況下,高考的同學要稍微注意社會住宅的修正內容喔!
關鍵詞
社會住宅、住宅法、住宅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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