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重劃區內有需要10項以外的公共設施用地該如何處理?,曾榮耀老師
作者
曾榮耀
日期
2017/03/07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上禮拜講完市地重劃,
一般同學們對市地重劃共同負擔之10項公共設施用地應都清楚,
而這邊在幫各位提醒,如重劃區內有需要10項以外的公共設施用地(即重劃區內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該如何處理?
基本上,有以下幾個方式:
- 列為共同負擔:重劃區供公共使用之十項用地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非經重劃區全體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不得列為共同負擔。(市重§23)
- 公有土地優先指配:重劃區內未列為前項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於土地交換分配時,應以該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平權§60) (市重§34)
- 抵費地指配:重劃前土地位於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或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經以公有土地、抵費地指配者,其分配位置由主管機關視土地分配情形調整之。(市重§31)
- 按該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面積比例分配:重劃區內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依規定以重劃區內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如有不足,得以抵費地指配或按該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面積比例分配之,其分配面積不受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之限制。(市重§34)
關鍵詞
市地重劃、重劃區公共設施用地、公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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