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不動產三角移轉概念,曾榮耀老師
作者
曾榮耀
日期
2017/03/01
內文
各位同學好
首先,今天地特放榜,先恭喜上榜的同學,老師倍感榮耀~
而尚未考上的同學再接再厲,努力再努力!
今天簡單談一個概念:「不動產三角移轉」
參考新聞:不動產假買賣真贈與 罰【原文轉自:好房網】
參考函釋:財政部92年4月9日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六三○三號
稅捐單位認定的不動產三角移轉,是指納稅義務人將其所有不動產,先移轉給第三人,再由第三人轉讓予其二親等以內的親屬,以規避相關稅負,只要不動產三角移轉為「假買賣真贈與」,國稅局將補徵贈與稅並移罰。
舉例來說,曾老師欲贈與其名下不動產給其兒子小寶,但除須依土地稅法繳納土地增值稅外,尚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即同時要繳納贈與稅。因此,曾老師透過移轉給朋友老王,再移轉給小寶之形式外觀,欲規避贈與稅。
然而,我們在上稅捐稽徵法課程時,有提到所謂的「實質課稅原則」,即稅稽法12-1,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因此,經稅捐單位查明不動產所有人移轉予第三者,以及第三者移轉予特定人的有償行為是屬虛偽者,實質認定為原所有人與二親等親屬間的贈與(也就是上述案例曾老師實質上是贈與土地給小寶),應依法課徵贈與稅,並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三倍的罰鍰,以及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追究刑事責任,其有教唆或幫助者,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追究刑事責任(甚至專業人士還有加重罰則之規定,上課都有提到唷!)。
關鍵詞
不動產三角移轉、稅捐稽徵法、贈與稅
延伸學習
該期刊-上一篇
該期刊-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