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政策及利用之「農地違規工廠」問題,曾榮耀老師
作者
曾榮耀
日期
2017/03/28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天談談有關土地政策及利用之「農地違規工廠」問題
可先參考下列新聞:
區域計畫過後「五年」不搬者:拆! 台中再推農地工廠新對策【原文轉自:環境資訊中心】
目前台灣農地違規問題嚴重,有俗稱「北農舍、中違章、南種電」之現象,而3/24日審查臺中市區域計畫案(草案)時提及未登記工廠之處理,而且這次作法94狂,要即報即拆,相關作法同學們可準備起來,考土地政策或利用時可能會派上用場。尤其,前陣子天下雜誌一系列違章工廠的報導(可參考:《天下雜誌:農地上的世界冠軍 卻是違章工廠!》),加上最近在吵的彰化違章工廠搶建,還有小英政府努力推的綠能產業而形成種電問題,今年議題正夯,值得注意入題!!
茲簡單幫各位整理一下台中市政府提出未登記工廠之處理方式:
(一)短期處理原則
- 重新查核、檢討未登記工廠是否有排污等危害周遭環境的情事,並基於公平與使用者付費原則,優先加強相關施政宣導與增設產業園區後,再落實取締地主之違規行為,以維護周邊生活、生產之安全。
- 對於「工廠管理輔導法」所載97年3月14日以後才出現之違規使用行為應嚴格取締。
- 處理步驟:
(1)104年1月1日後新建中之違章工廠即報即拆(重要!)
(2)特定區域之清理
(3)盤點、清理既存之未登記工廠
(4)策略性產業(如智慧機械、航太零組件)及具汙染產業處理計畫
(5)吸納新訂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周邊未登記工廠進駐
(6)廠商申購開發之產業園區其位於農業用地之違規工廠搬遷管制
(7)其他相關配套及輔助措施(如追蹤管考、優惠補助、暫時安置等)
(二)中長期處理原則
依循「工廠管理輔導法」,在不影響糧食安全與農地資源之原則下,建立未登記工廠輔導機制;如地主無土地變更合法化之意願,建議應積極依相關法令(如:建築法、環保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相關法令)取締,並強制要求地主回復農業使用(如植物工廠、立體農場等)或造林。
(三)整體輔導原則
針對位於特定農業區之未登記工廠處理,應以保存現有農地資源為原則,並以輔導遷廠為優先考量;如無影響周邊環境農業耕作者,建議予以輔導合法化;倘若有影響情形者,則建議輔導遷廠為原則。
(四)分區或用地變更原則
建議整體規劃考量為宜,並針對未登記工廠群聚達一定規模(如非都市土地達5公頃以上、都市土地達3公頃以上),已改變分區使用性質應辦理分區變更者優先輔導之,以避免零星個案申請。
(五)配合新訂擴大都市計畫及進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 盤查優良農地: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建議應優先盤查既存大面積、完整之優良農地,並依據區域計畫對於都市農業發展定位之指導原則辦理檢討。
- 通盤檢討都市計畫農業區:未登記工廠大多數位於都市計畫農業區,應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配合產業發展政策,並建議依循產業創新條例,配合變更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積極引導工廠集中發展,避免破壞既存優良農地。
- 新訂擴大都市計畫:配合未登記工廠輔導遷移,配合劃定擴大產業型都市計畫提供進駐。
但這最終還是在於行政執行問題!
另外,回歸一些基本題,相關計畫法規至少要背:
- 土地使用應依循區域計畫指導進行管制:按區域計畫法第15條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亦即非都市土地使用應依循區域計畫所訂定空間發展策略架構,依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分區圖予以編定使用地,並進行管制。
- 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處罰: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與第22條,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關鍵詞
土地政策及利用、農地、違章工廠、工廠管理輔導法
延伸學習
該期刊-上一篇
該期刊-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