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都市更新有關房地合一稅課徵」重點整理,曾榮耀老師
作者
曾榮耀
日期
2017/04/04
內文
各位同學好
連假愉快!
今天專欄提點一下有關「都市更新有關房地合一稅課徵」的眉角
問:假設甲於100年購入A房地,後參與都市更新,並於今年(106)交屋後同年出售,請問房地合一稅適用新制還是舊制呢?
答:土地用舊制、房屋用新制!
※判斷標準:
視舊房地取得時間
103.01.01以前→土地舊制、房屋新制
103.01.02~104.12.31(持有超過2年)→土地舊制、房屋新制
103.01.02~104.12.31(持有未達2年)→土地新制、房屋新制
105.01.01以後→土地新制、房屋新制
舊制就是房地分離課稅:土地免所得稅、房屋視為財產交易所得
新制則為房地合一課稅:(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稅率
重點又來了,房屋稅率要用多少??
就是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104.7.21)第五點,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所取得之房屋,依本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房屋持有期間,應以該土地之持有期間為準。換言之,都更分配房屋雖適用新制,但其持有期間以土地為準,故自100年取得至106年出售,適用稅率為20%。
[曾老師悄悄話]也就是得適用較低稅率,而非分屋之後適用45%高稅率,不然這樣誰要參加都更或合建!
此外,特別注意一下,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104.7.21)第四點,營利事業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依權利變換取得都市更新後之房屋、土地,其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之日。
參考資料:
關鍵詞
都市更新、房地合一、房屋稅、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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