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公共設施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差異,曾榮耀老師
作者
曾榮耀
日期
2017/05/30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天提醒公共設施用地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有所不同,兩者最主要區分為「是否經各級機關或公用事業取得」
根據內政部87年6月30日台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
一、查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至第51條之立法意旨,係指依同法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同法第42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已取得或非留供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仍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下列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列冊或都市計畫書規定有案之土地,為非留供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應非屬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 經依都市計畫法第30條規定所訂辦法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
- 依都市計畫法第61條第2項規定,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
- 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
三、經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開闢使用,但尚未依法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依前述都市計畫法之立法意旨,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因此,可明顯看出就目前法制認定上係以是否經取得予以區分,即使公共設施已興建完成,但未依法取得土地者,仍屬保留地!
此外,99年普考考過公共設施保留地相關稅負規定,補充如下:
- 地價稅:
(1)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免徵地價稅。
(2)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按千分之六計徵。
(3)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按千分之二計徵。
(4)作農業用地使用者:課徵田賦,田賦已於民國76年停徵。 - 土地增值稅:
(1)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性質上屬於不課徵)
(2)被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 所得稅(房地合一稅):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納所得稅。
- 遺產及贈與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關鍵詞
公共設施、公共設施保留地、都市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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