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地價稅之變革,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6/11/03
內文

地價稅於本月(即11月)開徵,由於今年有重新規定地價(規定地價每三年一次),故今年地價稅負擔與去年不同。據報載今年地價稅較去年平均增加三成,再加上今年房屋稅較往年加重,造成民眾稅負突然增加。因此,有改革地價稅之議,主要有二:

一、重新規定地價之期間,由三年縮短為二年。此舉只要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即可,簡單容易,故爭議較少。

二、地價稅與房屋稅合併課稅,合併後之名稱暫定為不動產稅。此舉茲事體大,現行地價稅與房屋稅分開課稅之理由如下:

  1. 土地與建物之性質不同:土地隨時間而增值,建物隨時間而折舊,故宜分開定價,分別課稅。
  2. 土地與建物之課稅目的不同:土地政策在鼓勵土地投資,打擊土地投機,故地價稅之輕重有其政策功能。學理上認為地價稅應從重,房屋稅應從輕。如果土地與建物合併課徵不動產稅,對土地課稅之政策功能將因而喪失。
  3. 土地與建物之評估方法不同:如果土地與建物分開課稅,評估土地可採比較法及土地開發分析法,評估建物可採成本法,此時估價兼顧地坪與建坪。如果土地與建物合併課稅,評估房地可採比較法,此時估價只著重建坪,而忽略地坪。
  4. 地價稅與房屋稅之理論基礎不同:地價稅屬於收益稅性質,對素地價格課稅,不及於土地改良物,以鼓勵土地投資;相對地,土地閒置,其地價稅不因而減輕,反而應課徵空地稅或荒地稅(現未開徵),故地價稅有持有成本及固定成本之課徵效果。至於房屋稅屬於財產稅性質,興建愈高,房屋稅愈重,反而不利於土地利用。

綜上,土地法第145條規定:「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價值,應分別規定。」道理在此。

關鍵詞
地價稅、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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