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大陸地區人民之地權限制,曾榮耀老師
作者
曾榮耀
日期
2017/08/03
內文

各位同學好

內政部於106年6月9日已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各位同學記得注意修正條文。

先參考以下新聞:
陸資買房一人一戶 網友:13億人可買下台灣【原文轉自:好房網】

實際上,修法前就已有函令禁止取得第二棟不動產:(內政部99年10月29日台內地字第0990215799號:為避免一再購置不動產導致土地壟斷投機或炒作之虞,不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第二棟不動產),因此,此次修法係將其入法規範,以加強管制。此外,學過土法的同學應該清楚大陸地區人民尚有其他限制。

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之地權限制,除了常聽到的543條款,我把他擴充為「54321+總」限制,茲說明如下:

5:貸款最多5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6、12)

4: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4個月。(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許可辦法§29、附表一)

3:登記完畢後3年內不得移轉或預告登記。(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7)

2:依法繼承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2百萬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7)

1:每人限單獨取得1戶住宅用所有權或地上權,不得出租或非住宅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7)

總:總量管制。
根據104年台內地字第1040404695號,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不動產物權採行總量管制之數額及執行方式」如下,自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生效:
一、總量管制數額:
(一)長期總量管制:土地一千三百公頃,建物二萬戶。
(二)每年許可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不動產數額(以下簡稱年度數額):土地十三公頃,建物四百戶,年度數額有剩餘者,不再留用。
(三)集中度數額管制: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同棟或同一社區之建物,以總戶數百分之十為上限;總戶數未達十戶者,得取得一戶。
彈性調整:內政部原則每半年檢討總量管制數額;必要時並得視年度數額使用情形,邀集相關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後,機動檢討調整。

關鍵詞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543條款、大陸人民地權限制
想瞭解來勝不動產相關課程,
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按一下重取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示必填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