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優先購買權之通知,曾榮耀老師
作者
曾榮耀
日期
2017/08/10
內文
各位同學好
有關優先購買權,相關規定頗多,依土地法第104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為例,其規定優先購買權行使,須於出賣通知到達後十日內表示,逾期不表示者,視為放棄。
上述土地法第104條就文義而言,並未要求須書面,而解釋上多認為書面或非書面皆可。但相對而言,民法第426條之2,同樣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優先購買權,但其第2項規定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因此,今日專欄要討論者,為優先購買權通知究竟是否須書面為之?
通知方式雖民法規定應以書面通知,但土地法第104條第二項未予明定,並不以書面為要件,且土地法為特別法,從而無論係書面或書面以外方式均無妨,但均應足使優先購買權人知悉買賣條件始可。
茲將相關法條是否須書面彙整如下表,供各位同學參考:
類型 | 共有 | 土104 | 民426-2、民460-1 | 土107 | 耕地375 |
須書面 | X | X | V | X | V |
關鍵詞
優先購買權、土地法第104條、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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