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大陸人民取得限制,曾榮耀老師
作者
曾榮耀
日期
2017/08/17
內文
首先,先參考一則新聞,理論與實務相互映證一下
沒見過房東!揭陸籍屋主「偷租房」牟利【轉自:中天新聞】
新北市一名呂小姐,在陽明山旁租下一戶豪宅,不過房東從未出面,都靠管家上門收取房租,也不願提供匯款帳號,日前甚至要求他從承租的5樓搬到11樓,理由是說政府官員要來查,屋主要回來住,呂小姐覺得有異到相關單位查詢,赫然發現原來屋主是名大陸人,按照現行法規大陸人在台置產,只能自住不能出租牟利,如今違法被發現,這間房子得要在一年內出售,否則將被法拍。
這時馬上要想到我們剛教過且今年六月方才大幅度修正全文的「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七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之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限已登記並供住宅用,且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並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
取得前項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於登記完畢後三年內不得移轉或辦理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移轉之預告登記。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依第十七條規定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而本條的立法意旨:
- 為避免一再購置不動產導致土地壟斷投機或炒作之虞,不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第二戶不動產(內政部99年台內地字第0990215799號函示)。
- 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申請共同取得不動產(內政部99年台內地字第0990175971號函示)。
- 大陸地區人民基於自住需求取得住宅用不動產後,應確實依原申請用途使用之意旨(內政部103年台內地字第10313013851號函)。
→明定大陸地區人民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指一個主建號及其基地地號)依法供住宅用之已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並禁止其出租或供非住宅使用。
→考量目前市場上已有僅設定地上權之住宅不動產商品,防範大陸地區人民透過地上權之住宅不動產,進行不動產投機炒作。
關鍵詞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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