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耕地375,曾榮耀老師
作者
曾榮耀
日期
2017/08/24
內文

各位同學好

前陣子有學者在討論耕地375租約存在的必要性,高普考同學土地政策應好好準備,今天先來談談最近一則新聞:
中石化爆土地爭議 佃農嗆:維持三七五租約保障【轉自:自由時報】

新聞當中提到:「安順廠周邊的海埔新生地原本是由當地居民圍墾而來,不過日治時期被佔領,爾後接收土地的國民政府為了優惠農民而實施「三七五減租」,保障佃農的承租權和耕作權。不過,當年租約都是由地主和佃農口頭約定,並無白紙黑字的合約,這項缺漏在土地所有權人中石化民營後出現問題。

中石化3年前告知佃農不再予以續租,這項決定惹火當地佃農,認為此舉忽略三七五租約保障的主動續約權;但是中石化則反駁,佃農並無到安南區公所三七五租佃委員會造冊,也沒有到地政事務所做土地謄本註記,難以認定土地有受三七五租約的保障。」

有關耕地375租約之相關規定,包含「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28、422、580號解釋等。其中,根據「耕地375減租條例」第6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後,耕地租約應一律以書面為之;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申請登記。

繼依「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耕地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登記,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於登記原因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因此,這邊同學要注意的是,該登記並非至地政事務所所辦理的土地登記,而是租約內容登記。

又按「地政事務所審查三七五租約耕地出賣或出典案件與鄉(鎮、市、區)公所檢查聯繫作業要點」第2點,鄉(鎮、市、區)公所辦畢三七五租約登記之耕地,地政事務所應於土地登記簿予以註記。其屬共有土地出租者,應註記出租人及其應有部分。同法第3點規定,新訂立三七五租約之耕地,鄉(鎮、市、區)公所應於辦畢租約登記2日內填具登記申請書及造具訂立租約土地清冊1式2份,函送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收件,並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內註記本筆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

然而,依據幾則判例、判決(51最高法院台上2629號判例、79年台上字第290號、85年台上字第2926號)可知,該登記並非租約生效之要件:
惟該規定係為保護佃農及謀舉證之便利而設,非謂凡租約之訂定、變更、終止或換訂,須經登記始能生效」。因此,前項案例之租約是否生效,並非以登記為斷。

關鍵詞
耕地375、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三七五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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