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公地權利清理,曾榮耀老師
作者
曾榮耀
日期
2017/10/05
內文

各位同學好

祝各位中秋快樂
記得中秋烤肉賞月前,閒暇之餘多複習上完的課程
尤其是考不動產經紀人的同學喔!

今日專欄來談談有關公有土地撥用之議題:

撥用後,其既存之租賃權或他項權利是否因而消滅?

有以下兩說:

一、肯定說(司法與行政實務)

乃政府基公法上之權力,使需用土地之機關取得該土地之權利,而該土地原使用人之權利,因與此不能並存,遂歸於消滅…(最高法院52台上4031號判例)

二、否定說(部分司法實務與學者)

  1. 乃對於政府機關使用公有土地在行政監督權方面所為之規定,經核准撥用之公有土地,因其他法律關係而有私權之存在時,在通常狀態下,該私權尚不因核准撥用而當然歸於消滅。(56台上584號判決、89台北高等行政訴3375號判決)
  2. 公有土地撥用之本質,與土地徵收迥異!(陳立夫(2004)、廖義男(1985)、楊松齡(2015))
    1. 性質:肯定說係將公有土地之「撥用」視同「徵收」,但事實上公有土地係因核准撥用而使需地機關取得該土地之管理權,而此乃行政機關內部間,使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發生變動而已;亦即,撥用之核准僅是行政監督權作用所為之一種認可行為,並非對人民所為之行政處分。縱使於不同權利主體間之有償撥用公有土地,將得移轉所有權,亦僅為核准撥用之附隨效果,尚不影響既存於土地上所有權以外之其他權利。
    2. 保障:又私人之租賃權及他項權利,亦屬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其剝奪自應依循正當之法律程序。(現行法上對於撥用程序未設關於權利關係人參與,甚或使其知悉之機制)
    3. 影響:就需地機關而言,若無礙其依撥用計畫使用之虞,實無解除該負擔之必要,故亦無當然消滅之理。
關鍵詞
公有土地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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