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107年1月地政士法修正,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18/03/15
內文
各位同學好
地政士證照考試六月初就要上場了,而考試同學注意,今(107)年1月地政士法針對第11條有修正,故本期專欄特別提醒本次修法重點。
原先地政士法第11條規定,地政士不發給、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之情形,共有4種,包含經撤銷或廢止地政士證書、經認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等。
而考量因精神疾病之範圍廣泛,對於如囤積症(例如捨不得丟棄舊物、過度性地收購或收集物件)或是僅限於表演時的社交焦慮症(例如發表演說之前非常緊張)等病症也視為精神疾病。但有此精神疾病及身心障礙是否影響當事人作為地政士之表現與專業,並無直接關係。因此,並不適宜以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之情事來概括當事人不具備可勝任工作的專業技能。此外,若地政士之身心狀況已達無法執業之情形,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已足以作為限制其執業之依據。
綜上,記得今年修法已刪除經認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之情形,之前有背過的同學記得改過來!
關鍵詞
地政士、地政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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