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優先購買權之要件整理,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18/03/22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整理土地法第34條之1與第104條之要件,
一定要好好背起來,另外針對各項內容則請參考講義。

法條 土地法34-1 土地法104
法律行為 須買賣契約有效成立 優先購買權行使,須以基地買賣為前提
主體關係 行使主體須為出賣應有部分共有人以外之其他共有人 1.基地出賣時,基地上須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存在
2.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租賃權人須在基地上建有房屋
購買條件 須為所訂買賣契約之同一價格行使優先購買權(解釋為同一條件) 優先購買權行使,須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所訂買賣契約之同樣條件
表示期限 須於出賣通知到達後15日內表示行使優先購買權,逾期不表示者,視為放棄 須於出賣通知到達後10日內表示行使優先購買權,逾期不表示者,視為放棄
關鍵詞
土地法34-1、土地法104、優先購買權
該期刊-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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