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贈與稅,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18/09/27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來談贈與稅。
請先看一則新聞:不動產贈與 比現金省稅【原文轉自:聯合新聞網_經濟日報】
其中的眉角,就在於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因此,當同樣市場價值5000萬的現金與房地相比,房地係以公告土地現值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徵,其稅負相對較低,故要節稅的話以贈與房地方式較佳,但當然還要記得同時考慮土地增值稅、契稅、代書費等一些其他費用。
此外,考地政士的同學特別要注意「他項權利」又該如何計價課徵遺贈稅。此部分應會是近幾年有機會再出題之題型:
一、地上權
- 定有期限及年租者
地上權之設定有期限及年租者,其賸餘期間依下列標準估定其價額(遺贈細§31):- 賸餘期間在五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為其價額。
- 賸餘期間超過五年至十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二倍為其價額。
- 賸餘期間超過十年至三十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三倍為其價額。
- 賸餘期間超過三十年至五十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五倍為其價額。
- 賸餘期間超過五十年至一百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七倍為其價額。
- 賸餘期間超過一百年者,以一年地租額之十倍為其價額。
- 未定有年限者
地上權之設定,未定有年限者,均以一年地租額之七倍為其價額,但當地另有習慣者,得依其習慣決定其賸餘年限。 - 未定有年租者
地上權之設定,未定有年租者,其年租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四估定之。
地上權之設定一次付租、按年加租或以一定之利益代租金者,應按其設定之期間規定其平均年租後,依第一項規定估定其價額。
二、永佃權:永佃權價值之計算,均依一年應納佃租額之五倍為標準。(遺贈細§32)
三、典權:典權以典價為其價額。(遺贈細§33)
關鍵詞
贈與稅、遺產、地上權、永佃權、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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