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土地信託實例研習,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8/11/29
內文

甲、乙二人共有一筆鹽地,甲之應有部分四分之三,乙之應有部分四分之一,甲未經乙同意將該地信託於丙,是否可行?甲、乙二人同意將該地信託,倘受託人為本國人丙,受益人為外國人丁,是否可行?倘受託人為外國人丁,受益人為本國人丙,是否可行?

【解答】

(一)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準此,甲之應有部分四分之三,已逾三分之二,無須經乙之同意,就該地予以處分。惟此處分不包括信託行為,其理由有二:

  1. 信託行為以委託人與受託人具有強烈信賴關係為基礎,因此須經全體委託人同意,始得成立信託,故信託行為不得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
  2. 土地法第34條之1係於信託法公布前所訂定。換言之,土地法第34條之1所稱處分,不包括信託行為。

綜上,甲未經乙同意將該地信託於丙,為不可行。

(二)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鹽地。五、礦地。六、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又,信託法第5條第4款規定,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信託行為無效。準此,外國人對鹽地無權利能力,故不得作為信託關係之受益人,但得作為信託關係之受託人。基上,倘受託人為本國人丙,受益人為外國人丁,為不可行。倘受託人為外國人丁,受益人為本國人丙,為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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