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法第34條之1實例研習(五),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8/11/30
內文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甲、乙二人未經丙之同意先將該筆土地設定地上權於丁,則丙是否有優先承受權?不久,又將該筆土地出售於戊,則丙、丁是否有優先承受權?
【解答】
(一)設定地上權: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準此,優先承受權僅限於買賣,不包括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及典權。故甲、乙二人未經丙之同意將該筆土地設定地上權於丁,丙不得主張優先承受該地上權。
(二)出售土地:甲、乙二人未經丙之同意將該筆土地出售於戊,分下列二種情形說明:
- 丁在土地上興建房屋:丙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有優先購買權,丁依據土地法第104條有優先購買權。惟前者僅具債權效力,後者則具物權效力。故丁之優先購買權優先於丙之優先購買權而行使。
- 丁未在土地上興建房屋:丙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有優先購買權,但丁因在該土地上無房屋存在,未符合土地法第104條之要件,故無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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