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法第25條實例研習,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8/12/03
內文
台北市與私人甲、乙二人共有一筆土地,持分各三分之一。甲、乙二人未經台北市政府同意將該筆土地出售於丙,則買賣契約是否有效?上開情形,台北市政府是否須經土地法第25條之程序?
【解答】
(一)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4點:「共有土地或建物為公私共有者,有本法條之適用。私有部分共有人就公私共有土地或建物全部為處分時,如已符合本法條各項規定,其申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予受理。但公有部分為直轄市或縣(市)有時,其管理機關於接獲共有人之通知後,以其處分係依據法律之規定,應即報請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備查。」準此,甲、乙二人未經台北市政府同意將該筆土地出售於丙,因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之人數超過一半及持分超過一半,故買賣契約有效。
(二)土地法第25條規定:「直轄巿或縣(巿)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本題,台北市政府處分土地,其處分並非台北市政府以自己之意思使權利發生變更之處分行為,而係依據法律之規定,故無須受土地法第25條之拘束。換言之,台北市土地之處分無須經台北市議會同意及行政院核准,僅須報請台北市議會備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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