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財產權保障,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18/12/06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討論「財產權保障」,與土地政策有關,請地特三等、高考、估價師的同學記得準備。有關土地徵收或國土法過渡時期相關題目皆可將下列概念納入申論當中。
(一)財產權保障之意涵
我國憲法第15條明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與保障。」其財產權保障之概念含括:
- 存續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亦即財產現有存續狀態之保障)
- 價值保障: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亦即財產本身的價值應予保障)
(二)財產權保障之法則
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基本權能下,當財產權受到侵害時,而有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的彌補方式,其依循準則,有以下三種財產權保障之法則:
- 禁制法則(inalienability rules):財產權不得移轉,即使所有權人自願出售或他人自願購買皆不得移轉,故無討價還價空間。
- 財產法則(property rule):非經所有權人之同意價格下,他人不得取得其財產權,故所有權人於任何出價,均可拒絕移轉。
- 義務法則(liability rule):在客觀合理的價格下可以取得所有權人之財產權。政府徵收權的行使,基本上是所有權人受到義務法則的規範。而在義務法則的保障下,要求對財產損失,必須支付補償。而此種損失之補償標準,係為公正第三人,以市場價值所查估之價額。因此,此一價額下,土地所有權人不能拒絕轉讓。
關鍵詞
財產權保障、存續保障、價值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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