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證明文件,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18/12/13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為各位同學說明有關「時效取得地上權之土地登記應備文件」
首先,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之申請方式為「單獨申請」。其登記時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08條之規定,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主觀占有意思證明: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例如:
- 當事人間已有設定地上權之約定,本於該約定先將土地交付占有而未完成登記
- 已為申請地上權設定登記而未完成登記
- 已為設定登記但該設定行為具有無效情形
- 占有人於占有他人土地之始,即將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表示於外部並取得第三人之證明等之相關證明文件
(一)客觀占有事實證明:
- 占有土地四鄰證明
- 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例如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之文件:
- 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 門牌編釘證明。
- 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 繳納水費憑證。
- 繳納電費憑證。
-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 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其他文件
- 占有範圍位置圖: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或農育權登記時,應提出占有範圍位置圖。該位置圖應先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土地複丈。因此,實務上常將土地複丈與土地登記案件併送。
此外,地政機關於申請人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複丈時,對於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不作實質審查,亦不再依土地登記相關法規審查,相關之審查留待申辦登記時一併作業。 - 委託書。
關鍵詞
地上權、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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