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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房屋與基地所有權分離之法律設計,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8/12/20
內文

房屋與基地同屬一人所有,因讓與或拍賣造成所有權人各異時,民法有兩種處理方式,使房屋有使用基地之權利,以免房屋被基地所有權人行使民法第767條而遭受拆屋還地。一為推定有租賃關係,另一為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即法定地上權)。前者屬於債權,後者屬於物權。另,「推定」得以反證加以推翻,「視為」不得以反證加以推翻。茲整理相關規定如下:

(一)推定有租賃關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租賃期限不得逾二十年之限制。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民§425-1)。

(二)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1.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其僅以土地或建築物為拍賣時,亦同。前項地上權,因建築物之滅失而消滅(民§838-1)。
  2.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民§876)。

綜上,「讓與」屬於私經濟行為,採推定有租賃關係;「拍賣」屬於公權力行為,採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須注意者,區分所有建物受民法第799條第5項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限制,房屋與基地所有權不得分離。因此,非屬區分所有建物(如透天房屋)之房屋與基地所有權始有分離的可能。

關鍵詞
地上權、所有權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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