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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權利清理(三七五租佃)實例研習,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8/12/27
內文

甲、乙、丙、丁四人分別在A、B、C、D四宗土地上存在三七五租賃。當A地進行一般徵收,B地進行區段徵收,C地進行市地重劃,D地進行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則甲、乙、丙、丁四人所擁有之租賃權如何處理或保障?

(一)A地進行一般徵收: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除由政府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前項補償承租人之地價,應由主管機關於發放補償或依法提存時,代為扣交。」準此,甲在A地上存在三七五租賃,A地進行一般徵收時,租約消滅,但應給予承租人甲三項補償,即①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②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③所得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應注意者,土地徵收免徵土地增值稅,故土地增值稅為零)後餘額之三分之一。

(二)B地進行區段徵收:土地徵收條例第41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有土地上訂有耕地租約或設定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除第四十二條另有規定外,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自行清理,並依規定期限提出證明文件。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應核定不發給抵價地。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發給現金補償。」準此,乙在B地上存在三七五租賃,B地進行區段徵收時,應由B地所有權人限期自行清理(即由B地所有權人與承租人乙協商);未自行清理或自行清理無結果,主管機關不發給抵價地,改發給現金補償。如改發給現金補償,對承租人乙之保障,如同上開一般徵收。

(三)C地進行市地重劃: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依前項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得依左列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一、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二、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9條規定:「本條例第六十三條所稱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指左列情形而言:一、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二、重劃後分配之土地,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者。」又,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48條規定:「重劃前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土地,如無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九條所定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之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二個月內邀集權利人協調。協調成立者,應於權利變更登記後函知有關機關逕為辦理終止租約登記。協調不成者,應於權利變更登記後函知有關機關逕為辦理租約標示變更登記。」準此,丙在C地上存在三七五租賃,C地進行市地重劃時,倘主管機關逕為註銷租約,則承租人丙得向出租人請求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或補償地價三分之一之補償。倘主管機關未逕為註銷租約,則主管機關邀集雙方協調。若協調成立,終止租約;若協調不成立,租約存續。

(四)D地進行都市更新權利變換: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第2項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出租之土地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應由承租人選擇依第三十九條或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準此,丁在D地上存在三七五租賃,D地進行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時,承租人丁可以選擇分配房地或現金補償。

  1. 若選擇分配房地,則就D地所有權人應分配房地權利範圍內,按耕地三七五租約價值占D地所有權價值之比例,分配房地予承租人丁。
  2. 若選擇現金補償,則應給予承租人丁三項補償,即①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②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③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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