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都市更新實施者,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19/02/26
內文
各位同學好
都市更新條例於今年 1 月 30 日公布施行, 2 月 1 日生效
於台北、台中都將有講座為各位從頭到尾解說
歡迎各位同學報名參加
本日專欄先為各位說明「都市更新之實施方式
首先都市更新條例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但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者,得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實施之;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之。
可依據都市更新主導者予以整理劃分如下:
( 一 )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公辦都更(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
- 權利變換
- 協議合建
- 徵收
- 區段徵收
- 市地重劃
- 其他方式 :信託 ( 都更 § 2 5)
( 二 ) 所有權人自行或委託實施=私辦都更
- 權利變換
- 協議合建
- 其他方式 :如信託、自辦市地重劃
關鍵詞
都市更新、重建區段、協議合建、權利變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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