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優先購買權實例研習(三),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9/03/07
內文
甲在乙的土地上有三七五租約,乙擬將其土地出典於丙,甲是否有優先承受權?若丙設定典權登記後,乙擬將其土地出售於丁,何人有優先購買權?
【解答】
(一)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規定:「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15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出租人因無人承買或受典而再行貶價出賣或出典時,仍應照前項規定辦理。出租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而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準此,乙出典時,甲有優先承典權。
(二)乙出售土地時,甲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有優先購買權,丙依據民法第919條有優先購買權。二者皆具有物權效力。二者競合時,依成立先後,定其優先順序。因此,甲之優先購買權優先於丙。
延伸學習
該期刊-上一篇
該期刊-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