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民法第759條之法院判決,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9/04/11
內文
下列三種情形,物權何時發生變動?
(一)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土地,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甲訴請法院判決分割。依法院判決確定分割,辦理土地登記。
(二)丁將其土地出售於戊,然買賣發生糾紛,戊訴請法院請求給付土地。依法院確定判決移轉,辦理土地登記。
(三)庚、辛二人共有一筆土地,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庚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調處。調處成立,依調處紀錄辦理登記。
【解答】
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所稱法院之判決,指形成判決,不包括給付判決及確認判決,亦不包括其他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如調解、和解、仲裁、調處等)。換言之,法院之形成判決,不待登記,即發生物權變動之效果。至於給付判決、確認判決,以及調解、和解、仲裁、調處等,須俟登記完畢,始發生物權變動之效果。
(一)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土地,甲訴請法院判決分割,於法院判決確定(此判決屬於形成判決),不待登記,即發生物權變動之效果。
(二)丁將其土地出售於戊,買賣發生糾紛,戊訴請法院請求對方給付土地。經法院判決確定(此判決屬於給付判決,非屬形成判決)尚未發生物權變動之效果,須俟登記完畢,始發生物權變動之效果。
(三)庚、辛二人共有一筆土地,庚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調處分割。調處成立尚未發生物權變動之效果,須俟登記完畢,始發生物權變動之效果。
關鍵詞
民法第7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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