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登記生效、登記處分與登記對抗,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9/04/18
內文
甲將A地贈與乙,丙之B地由丁繼承,戊向庚借錢,並以C地為抵押,且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試就A地、B地及C地辦理登記之法律效果?
【解答】
(一)A地: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準此,贈與屬於法律行為,採登記生效要件主義(即設權登記)。甲與乙之贈與契約成立,物權尚未發生變動,亦即A地所有權人仍屬於甲;須俟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乙始取得A地所有權。
(二)B地: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準此,繼承採登記處分要件主義(即宣示登記)。丙死亡之時,丁即取得B地所有權;縱未辦理繼承登記,丁仍取得B地所有權。日後,丁須辦竣繼承登記,始得將B地移轉或設定負擔於他人。
(三)C地:分下列二種情形說明:
- 設定抵押權屬於法律行為,採登記生效要件主義(即設權登記)。戊與庚之設定抵押權契約成立,庚尚未取得抵押權;須俟抵押權設定登記完畢,庚始取得抵押權。
- 民法第873條之1第1項規定:「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準此,流抵約定(或稱流押約定)採登記對抗要件主義。縱未辦理登記,流抵約定仍發生效力;唯辦理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析言之:
- 流抵約定未辦理登記:若戊於債權清償期屆至之前,將C地移轉登記於辛,庚無法請求辛返還C地。
- 流抵約定經辦理登記:若戊於債權清償期屆至之前,將C地移轉登記於辛,庚得請求辛返還C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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