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地號與建號之意涵,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9/05/02
內文

(一)有一建物及其基地,基地為0283-0002地號,建物為01121-003建號,請問土地地號之分號及建物建號之分號所代表的意義?

【解答】

(一)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3條規定:「土地分割之地號,應依下列規定編定,並將編定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簿:一、原地號分割時,除將其中一宗維持原地號外,其他各宗以分號順序編列之。二、分號土地或經分割後之原地號土地,再行分割時,除其中一宗保留原分號或原地號外,其餘各宗,繼續原地號之最後分號之次一分號順序編列之。」準此,土地地號之分號代表該筆土地經分割而形成。

(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9條規定:「分割後之建物,除將其中一棟維持原建號外,其他各棟以該地段最後建號之次一號順序編列。新編列之建號,應登載於建號管理簿。」另,同法第287條規定:「一般建物以段或小段為單位,依登記先後,逐棟編列建號,以五位數為之。特別建物數棟併編一建號為母號,亦為五位數,其各棟建物之棟次以分號編列,為三位數。」又,同法第286條規定:「下列建物,在同一建築基地範圍內屬於同一所有權人,供同一目的使用者為特別建物:一、公有公用之建物。二、地方自治團體建物。三、學校。四、工廠倉庫。五、祠、廟、寺院或教堂。六、名勝史蹟之建物。」準此,建物建號之分號代表該棟建物為特別建物,而非該棟建物經分割而形成。

總之,土地地號之分號與建物建號之分號所代表的意義不同。前者代表土地分割所形成,後者代表特別建物。

(二)有一建築基地,基地包括五筆土地,地號分別為0111-0005、0111-0006、0118-0001、0119-0000、0123-0000,請問五筆土地合併後之地號為何?

【解答】

(一)建築法第11條第1項後段規定:「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

(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4條規定:「土地合併之地號,應依下列規定編定,並將刪除地號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簿,其因合併而刪除之地號不得再用:一、數宗原地號土地合併為一宗時,應保留在前之原地號。二、原地號土地與其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三、原地號之數宗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之分號。四、原地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五、原地號之分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原地號之分號。」準此,該五筆土地合併後之地號為0119-0000。

關鍵詞
地號、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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