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耕地收回補償,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19/06/20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為各位同學說明有關耕地收回補償之觀念。
首先,
一、平均地權條例規定
耕地出租人依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應補償承租人(平§77I):
- 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
- 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
- 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並按該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給予補償。
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
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下列補償:
- 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 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 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應注意兩者適用情形不同,終止租約收回出租耕地應視情況分別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或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辦理:
- 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得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至第78條規定辦理,亦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規定辦理。
- 出租耕地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建築用地以外之非耕地使用時: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耕地,僅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辦理。
因此,注意寫題目時所引用法條應正確哦!
(內政部81年9月4日台內地字第8110649號函)
關鍵詞
耕地收回補償、耕地三七五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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