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原始取得或繼受取得-市地重劃,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19/08/01
內文
各位同學好
本日專欄針對有關原始取得或繼受取得之觀念予以釐清。
首先,土地所有權之取得,按照取得性質可分為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前者不繼受前手權利瑕疵,亦即土地上所有負擔因原始取得而歸於消滅;後者繼受前手權利瑕疵,亦即承受他人土地之原有負擔。
至於常有同學直接將市地重劃歸類為繼受取得,可能需要再將情形再予細分,方才精準。其實,市地重劃包含了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
- 市地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土地=繼受取得
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平§62)。重劃前土地已設定他項權利而於重劃後分配土地者,主管機關應於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前,邀集權利人協調,除協調結果該權利消滅者外,應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按原登記先後轉載於重劃後分配之土地(平施§91)。其意涵係原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後所分配之土地,其權利義務乃延續重劃前之土地,亦即重劃前權利負擔仍存續於重劃後分配土地上,故屬於繼受取得。 - 市地重劃後政府取得抵費地=原始取得
市地重劃之抵費地,政府於重劃後取得,應屬原始取得。某地主雖原為其所有權人,亦喪失其所有權,系爭地上物之占有系爭土地,即成無權占有。(參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2642號民事判決)
關鍵詞
原始取得、繼受取得、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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