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多數決與優先購買權之比較,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19/08/08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主要釐清有關土地法第34條之1之概念。
有滿多同學常把34-1就認定為多數決,但在寫立法目的時,卻又寫簡化消滅共有關係,實際上,第1項多數決與第4項優先購買是兩回事,觀念整理比較如下:
項目 | 多數決 | 優先購買 |
---|---|---|
法源依據 | 土地法34-1第1項 | 土地法34-1第4項 |
處分客體 | 全部共有土地 | 應有部分 |
適用行為 | 處分、變更、設定(地、育、不、典) | 出賣(有償的法律上處分) |
處分方式 | 過半數同意 | 自由處分(不需同意) |
處分限制 | 應事先書面通知,不能通知應公告 | 應先通知(通知不拘形式) |
立法目的 | 公益性: 促進共有不動產有效利用 增進公共利益: 解決共有不動產糾紛、便利共有不動產處分 |
私益性: 簡化、消滅共有關係,防止共有土地落入他人之手 |
登記規定 | 土登95: 1.申請書、契約書列明全體共有人 2.申請書記明確依1~3項規定辦理 3.提出補償、對價受領或提存證明 4.提出通知或公告證明 |
土登97: 切結書或申請書記明確已放棄 |
綜上,應注意多數決處分應無簡化、消滅共有關係之意旨。
按該條係去除「目前多數共有人認為其無法妥適利用共有不動產」的弊端,而共有人依多數決出賣共有不動產全部時,並不論買受人為一人或數人,因此,該條項應無簡化或消滅共有關係的立法意旨。如認為該條項的目的在於簡化或消滅共有關係,反而可能會減少共有不動產出賣的可能性。(參黃健彰、陳立夫老師文章)
關鍵詞
多數決、優先購買、土地法第34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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