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房地合一所得稅計算題(一),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9/08/22
內文
甲於民國105年10月買入一間店面,土地面積100平方公尺,建物面積80平方公尺,買入之成交價格每坪20萬元,買入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元,房屋標準價格每平方公尺1.5萬元。之後,甲於民國109年5月賣出,賣出之成交價格每坪50萬元,賣出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萬元,房屋標準價格每平方公尺1.3萬元。民國105年10月至民國109年5月之物價指數120。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試問:甲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二種情形,應繳納多少土地增值稅及房地合一所得稅?
【解答】
(一)甲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土地增值稅:
(8-2x120%)x100=56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
240x20%+(480-240)x30%+(560-480)x40%=152萬元(土地增值稅) - 房地合一所得稅:
80x0.3025=24.2坪
(50-20)x24.2-50x24.2x5%-560=105.5萬元(房地交易所得)
民國105年10月至民國109年5月,持有期間3年7個月,稅率20%
105.5x20%=21.1萬元(房地合一所得稅)
(二)甲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土地增值稅:與上述甲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相同。即土地漲價總數額為560萬元,土地增值稅為152萬元。
- 房地合一所得稅:與上述甲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稅基相同,但稅率不同,稅率為35%。因此,房地交易所得為105.5萬元,房地交易所得稅為36.925萬元。
105.5x35%=36.925萬元
答:
(1)甲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繳納土地增值稅152萬元及房地合一所得稅21.1萬元。
(2)甲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繳納土地增值稅152萬元及房地合一所得稅36.9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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