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借名登記,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9/08/15
內文
甲(借名人)為購買土地而與乙(出名人)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則該契約是否有效?經成立借名登記關係後,乙未經甲之同意,將該筆土地出售並移轉登記於第三人丙,則處分行為是否有效?
【解答】
(一)借名登記契約之意義: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人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號判決)。
(二)借名登記契約之效力:借名登記契約之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號判決)。
(三)處分行為之效力:借名登記契約屬於債權契約,僅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而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於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最高法院106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而非無權處分。因此,其處分行為有效。總之,借名人所為之處分既非無權處分,亦非登記不實,故無適用民法第118條、第759條之1及土地法第43條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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