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實價登錄修法,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19/09/05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年(2019)7月平均地權條例修法,針對原訂於登記後由權利人辦理實價登錄之規定進行修正。其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有關買賣案件申報登錄資訊之規定,不予適用。」
(一)立法目的
- 原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以下簡稱申報登錄)制度執行中,部分地政士因未參與不動產買賣契約訂定過程,且當事人未提供或提供不實資訊,致其無法確知實際資訊而不具依法申報登錄之期待可能。考量申報登錄制度施行以來,已成為我國不動產市場最重要之交易參考資訊來源,且普遍為社會大眾所了解認同;另申報登錄資訊係源自買賣契約,而買賣雙方為訂定契約之當事人,對於各項交易條件情形均為了解,回歸由當事人自行申報登錄應屬合理,且透過買賣雙方相互勾稽確認,可提升資訊正確性,減少申報登錄不實及哄抬情事,是以買賣案件申報登錄責任,調整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即買賣雙方)共同申報登錄,爰修正文字,並刪除原第三項免除權利人申報登錄義務及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業申報順位之規定。
- 為提升買賣案件申報登錄資訊揭露即時性,增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之重大公共利益;另考量將買賣案件調整由買賣雙方共同申報登錄後,實務上辦理買賣移轉登記與申報登錄之權利人、義務人及受理機關均相同,為簡化作業流程,減少民眾負擔,並提升行政效率,爰於不影響現行不動產物權登記作業及相關稅費計算之前提下,修正將買賣案件申報登錄提前至申請買賣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同時辦理。
- 現行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分別規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買賣案件申報登錄之義務,配合第二項申報登錄義務人修正為權利人及義務人,並為使法律適用更為明確,爰定明上開條文有關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於買賣案件申報登錄義務之規定,不予適用。
提醒修正重點:
- 共同申報
- 同時申報(申請登記時)
(二)修法爭議
比較 | 原訂實際登錄2.0政策內容 |
此次修法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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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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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實價登錄、平均地權條例
延伸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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