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房地合一所得稅計算題(四),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9/09/12
內文
甲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民國106年5月買入一間套房,土地面積8平方公尺,建物面積40平方公尺,買入之成交價格500萬元,買入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0萬元,房屋標準價格每平方尺5萬元。嗣甲於民國108年4月將該套房贈與其妻乙,贈與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尺11萬元,房屋標準價格每平方公尺4.5萬元,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後,乙於民國109年3月出售該套房於丙,出售之成交價格650萬元,出售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1.5萬元,房屋標準價格每平方公尺4.3萬元。民國106年5月至民國109年3月之物價指數105,民國108年4月至民國109年3月之物價指數102。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試計算乙出售該套房時,應繳納多少土地增值稅及房地合一所得稅?
【解答】
(一)土地增值稅:
(11.5-10x105%)x8=8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
8x20%=1.6萬元(土地增值稅)
(二)房地合一所得稅:
(650-500)-650x5%-8=109.5萬元(房地交易所得)
民國106年5月至民國109年3月,持有期間2年10個月,稅率20%。
109.5x20%=21.9萬元(房地合一所得稅)
答:土地增值稅1.6萬元,房地合一所得稅21.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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