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房地合一所得稅計算題(三),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9/09/05
內文
甲為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於民國105年10月以總價800萬元買入一棟房地,土地面積30平方公尺,建物面積200平方公尺,買入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萬元,房屋標準價格每平方公尺2萬元。嗣甲於108年3月死亡,該棟房地由其子乙繼承取得,繼承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萬元,房屋標準價格每平方公尺1.8萬元。之後,乙於109年5月以總價1,000萬元出售該房地於丙,出售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5萬元,房屋標準價格每平方公尺1.7萬元。民國105年10月至民國109年5月之物價指數110,民國108年3月至民國109年5月之物價指數105。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試問乙出售該房地應繳納多少土地增值稅及房地合一所得稅?
【解答】
(一)土地增值稅:
(6.5-6x105%)x30=6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
6x20%=1.2萬元(土地增值稅)
(二)房地合一所得稅:
1,000-(6x30+1.8x200)x105%-1,000x5%-6=377萬元(房地交易所得)
民國105年10月至民國109年5月,持有期間3年7個月,稅率20%。
377x20%=75.4萬元(房地合一所得稅)
答:乙應繳納土地增值稅1.2萬元及房地合一所得稅75.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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