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徵收之要件,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19/11/21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剛結束,此次土法第一題考有關土地徵收之要件,如同我常說的現在考試趨勢已經轉變為「重視觀念與理解,而不再只是死背法條」。
此次考的土地徵收要件並未直接出現在某法條當中,如果只是單純拿法條來準備的話,本題可能就比較難應付。而我們在上課時,這些重要觀念都是一提再提,相信同學們應可得心應手。
本次專欄針對土地徵收之要件,茲整理說明如下:
(一)公益性
土地徵收是國家基於公共利益之目的,而對於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國家徵收權係立足於公共利益之上。亦即應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各款事業,方得徵收私有土地
(二)必要性
需地範圍、面積應為事業所必須,無其他可行之替代區位及方法。因此,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三)比例原則
與公共事業之公益目的相互權衡輕重後,確認因興辦公益事業所造成之損害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並無顯失均衡。如同土地法施行法第49條規定,徵收土地於不妨礙徵收目的之範圍內,應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並應儘量避免耕地。
(四)法律保留
私有土地之徵收,係屬於對人民基本權利重大之剝奪,故應具有法律基礎,即需符合一定法律程序。如同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土地徵收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如果未踐行該程序或徒具形式,都屬於不合要件之徵收。
(五)合理補償
徵收係因公益所受之特別犧牲,故應給予合理之補償。如同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關鍵詞
土地徵收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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