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當事人免親自到場之情形-台北市免印鑑證明政策,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19/11/28
內文
各位同學好
本日專欄為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所規定辦理土地登記,當事人(權利人、義務人)免親自到場情形中,最後一款所稱「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得免由當事人親自到場」,有什麼情形呢?
例如:「台北市以電腦查詢替代印鑑證明,進而確認當事人登記真意,基於簡政便民而當事人無須親自到地政事務所提出國民身分證、簽名及確認身份」,而欲以電腦查詢替代跑去申請紙本印鑑證明,必須完成下列事項:
- 已在臺北市戶政事務所辦竣印鑑登記
- 此次辦理土地登記時,於土地登記申請書註明「使用OO戶政事務所登記之印鑑,並同意地政機關利用電腦處理查詢」
關鍵詞
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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