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補正與駁回之區別,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19/12/05
內文
各位同學好
本日專欄為各位同學整理「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及第57條」有關補正及駁回之區別,茲彙整如表:
項目 | 補正 | 駁回 |
---|---|---|
依據 | 土登規則第56條 | 土登規則第57條 |
原因 |
|
|
辦理 | 應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 | 應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 |
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 退件(登記申請書加蓋駁回章,申請文件發還申請人) | |
收件 | 依原案件辦理,不另行收件 | 應另行辦理收件(土登§60) |
費用 | 不退還 | 得請求退還(時效10年) (土登§51) |
救濟 | 屬事實行為,非屬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 屬行政處分,得提起行政救濟 |
關鍵詞
土地登記規則、補正、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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