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補正與駁回之區別,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19/12/05
內文

各位同學好

本日專欄為各位同學整理「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及第57條」有關補正及駁回之區別,茲彙整如表:

項目 補正 駁回
依據 土登規則第56條 土登規則第57條
原因
  1. 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2. 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
  3. 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
  4. 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
  1. 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2. 依法不應登記。
  3. 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
  4. 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辦理 應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 應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
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退件(登記申請書加蓋駁回章,申請文件發還申請人)
收件 依原案件辦理,不另行收件 應另行辦理收件(土登§60)
費用 不退還 得請求退還(時效10年) (土登§51)
救濟 屬事實行為,非屬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屬行政處分,得提起行政救濟
關鍵詞
土地登記規則、補正、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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