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工廠輔導管理法之未登記工廠輔導合法化,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19/12/19
內文
各位同學好
此次地方特考考了好幾題工廠輔導管理法之未登記工廠輔導合法化措施,其中主要注意該法第28條之4及第28條之10規定:
(一)主管機關對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及依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得以補助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事項:
- 環境保護、水利、水土保持相關設施之規劃。
- 廢(污)水相關處理與排放機制之協助及規劃;必要時,得組成專案小組協調處理之。
- 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以銜接國土計畫劃為城鄉發展地區。
(二)主管機關對於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或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類別:
- 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許可。
- 非屬前款情形且位於都市計畫以外之土地,由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擬具用地計畫,就其工廠使用之土地,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但因前款整體規劃之需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 非屬第一款情形且位於都市計畫之土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前,應繳交回饋金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撥交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
而其中有個關鍵是要屬於「群聚地區」,其意涵是必須達到一定規模,且範圍內有一定比例的工廠。此部分未來將於國土計畫中處理,這部分要特別注意,應透過申請使用許可方式辦理,至於是否核准其合法化,則連結全國國土計畫所說的安全性、公平性與合理性三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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